執行案件處理作業流程圖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13-04-30
- 資料點閱次數:16507
表一 :聲明異議處理流程簡表
一、書記官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。
二、執行官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。
三、主任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核定。
四、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。
五、有無理由:
(一)有理由:
1、停止執行,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。
2、將異議書(或筆錄)、報告書、意見書附卷。
(二)無理由:
1、將異議書(或筆錄)送分案。
2、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報告書、意見書、聲議案卷宗執行卷宗送執行署決定。
3、執行署決定書認異議有無理由:
(1)執行署決定書認異議無理由:發回卷宗。等執行事件終結時,將執行卷宗及聲議案卷宗一併歸檔。
(2)執行署決定書認異議有理由:發回卷宗。依執行署所命內容停止執行,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。等執行事件終結時,將執行卷宗及聲議案卷宗一併歸檔。
表二 :民眾抱怨申訴或陳情案件處理流程圖
一、民眾抱怨或陳情可由書面申請、電話申請、到分署申訴,後2者由各科室製作紀錄。
二、對可能發生聚眾陳情、請願、圍堵抗爭或暴力衝突之事件,政風室依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處理,迅即陳報分署長。
三、秘書室收文掛號分辦並追蹤列管,轉由各科室辦理。
四、各科室分辦如下:
(一)陳述有理由者,採適當措施。
(二)陳述無理由者,說明理由。
(三)應向他機關為之者,通知或代為移送。
五、通知陳訴人。結案。
表三 :義務人現場繳款作業流程圖
一、義務人至分署。
二、服務台人員引導至承辦股說明。
三、移送機關有派駐分署代理人:
(一)新北市政府交裁處、監理機關移送之罰鍰案件,可現場繳納現金。燃料費案件:3萬元以下可至地下1樓超商繳納,3萬元以上,可至1樓郵局購買匯票繳納。
(二)國、市稅3萬元以下可至地下1樓超商繳款。或至銀行繳款或至1樓郵局購買匯票繳納(不限金額)。
(三)勞、健保3萬元以下可至地下1樓超商繳款。或至1樓郵局繳納(不限金額)。
四、移送機關未派駐分署代理人:
(一)義務人至1樓郵局購買匯票繳納。
(二)義務人至本分署出納室繳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