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Enter到主內容區
:::
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:回首頁

:::

本人沒有住在戶籍地,政府機關的公文卻送達戶籍地,以寄存方式送達,送達合法嗎?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3-01-18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273

目前司法實務都推定戶籍地為住居所地,除非政府機關明知戶籍地並非本人的住居所地,否則送達戶籍地,以寄存方式送達,送達即為合法。
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