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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:回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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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機關辦理限制出境,有最低金額的限制嗎?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3-01-18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3877

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,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,不得限制出境,但是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,不在此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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