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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:回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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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(以下簡稱本分署)辦理107度選任鑑定人作業暨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(如附件)。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3-01-18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2389
依據:依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」及「本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」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 一、申請資格:經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(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,以下簡稱新北地院)評選為106年度得選任之鑑定人者,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。 二、申請期限:申請選任本分署107年度鑑定人,請於公告日起至106年 12 月4日上午12時止送件(郵寄案件以郵戳為憑),逾期恕不受理。 三、申請文件: (一)不動產鑑定人: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及現為前揭法院之鑑定人證明(惟曾評選為新北地院得選任鑑定人者,無須再提供現為新北地院得選任之鑑定人證明文件),並提供106年度為新北地院辦理鑑價之鑑定報告3份及其委託鑑價之公文,且前兩者須有明確的關聯性,以供本分署評選。 (二)動產鑑定人: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及現為前揭法院之鑑定人證明(惟曾評選為新北地院得選任鑑定人者,無須再提供現為新北地院得選任之鑑定人證明文件),並提供106年度為各地方法院或執行分署,辦理鑑價之鑑定報告3份及其委託鑑價之公文,且前兩者須有明確的關聯性,以供本分署評選。 四、已為本分署106年度評定得選任之鑑定人者,於辦理107年度選任鑑定人作業時,當然列為107年度得選任之鑑定人,無須再提供申請文件。 五、申請表格:請至本分署網站(網址:http//www.pcy.moj.gov.tw)之電子公布欄下載申請書及相關書表。 六、送件地點:本分署秘書室,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北棟12樓,電話:(02)89956888#313。應具備文件,若不符合,恕不另行通知補正。 七、評選結果:本分署107年得選任之鑑定人名冊,預定106年12月29日前公告於本分署網站。 八、鑑定人因辦理鑑定業務所涉及個人資料,應遵守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相關規定,不得有違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益等行為,否則應依法負擔法律責任。 九、鑑定人受本分署委託鑑價,須遵守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」及「本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」,如有違反,本分署得撤換或變更之。 十、檢附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」、「本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」、「本分署鑑定人申請書」、「本分署鑑定報告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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